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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上海法院对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4-11-20作者:admin分类:未分类浏览:3评论:0

  界面新闻记者 | 穆玥

  11月19日,上海一中法院披露了全国首例以所谓“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的案例。

全国首例!上海法院对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案一审宣判

  上海一中法院指出,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终上海一中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所谓“FOF模式”,也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种通过投资于其他基金来实现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的投资策略。

  今年6月下旬就曾有市场传言称“沪上一50亿元规模以上私募被调查,涉嫌配资黑吃黑”,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彼时确实有部分私募FOF管理人配资问题正在被调查,牵扯较多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参与场外配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由投资者、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今年6月,青岛青石资产和青岛裕瑞资产两家私募就曾因内控机制不健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等分别被青岛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步被出具警示函。

  青岛证监局同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青岛青石资产和青岛裕瑞资产因将旗下私募产品开立的期货账户对外出借,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同时借用相关账户的公某峰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另外,此前还有其他不少私募因违规出借公司产品账户被相关部门处罚。

  比如今年7月,睿屹尚丰私募因向他人出借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0月,上海广怀投资因出借管理的2只私募基金证券账户供今创集团(603680.SH)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刘某龙使用,赚取通道费用,被中基协撤销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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